第七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节能供热方式,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扶持在民用建筑节能活动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管理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