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与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研发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等工作。民用建筑节能项目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