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有机稻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管理第九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连山有机稻病虫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完善重大病虫害疫情预测预报和群防群治应对机制,推广实施有机稻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生产经营者发现连山有机稻检疫性病虫害的,应当及时向自治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防控。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