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连山有机稻谷的包装、贮存、运输、加工,应当按照连山有机稻谷标准执行,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添加物。

连山有机稻产品的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禁止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