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连山有机稻种植区域的土壤环境、灌溉用水水质、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价。

禁止向连山有机稻种植区域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