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有机稻产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服务平台,为从事连山有机稻生产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科技咨询、新技术推广和成果转化等服务。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