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有机稻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支持和保障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发展连山有机稻产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