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有机稻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支持和保障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连山有机稻种植政策性保险制度,并通过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参保受益宣传等方式引导连山有机稻种植者参加保险。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