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有机稻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支持和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用于交易平台和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种植补贴、品牌建设、科技研发、品种改良、病虫害防治、技术推广、人才培养、文化宣传、奖励等方面。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