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有机稻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支持和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在连山有机稻产区建立学生综合实践基地,组织学生开展与连山有机稻相关的学农实践活动。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