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有机稻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支持和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对连山有机稻生产、加工、营销和中介服务等人才的培训工作,培育适应连山有机稻产业发展的专业人才。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