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鼓励连山有机稻产业加强品牌建设,对获得良好农业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注册商标的连山有机稻生产企业,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或者在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