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从事连山有机稻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成立有机稻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动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依法成立的连山有机稻行业协会给予扶持,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时,听取连山有机稻行业协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