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有机稻产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支持和保障第十四条有效鼓励连山有机稻种植户成立专业合作社,支持和引导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发挥其在资金、物资、技术、信息、销售等方面的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