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实行连山有机稻质量追溯制度。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连山有机稻质量追溯信息服务平台。鼓励生产经营者建立连山有机稻质量二维码追溯系统。
生产者应当建立连山有机稻生产记录,做好对所生产连山有机稻的检验检测,如实记载其产地、稻谷收成时间、包装、贮存、运输、加工等情况。经营者应当建立连山有机稻经营记录,如实记载连山有机稻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进货日期、销售去向等内容。
前款生产、经营记录应当保存二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篡改。
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