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有机稻产业发展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和管理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连山有机稻的检测。下列产品禁止使用连山有机稻相关质量标志进入市场销售:(一)未经检测的产品;(二)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三)非原产地的产品。使用连山有机稻相关质量标志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其产品质量,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