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自治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连山有机稻的检测。下列产品禁止使用连山有机稻相关质量标志进入市场销售:

(一)未经检测的产品;

(二)检测不合格的产品;

(三)非原产地的产品。

使用连山有机稻相关质量标志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其产品质量,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Local Regulations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