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荣誉市民发生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