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筑物、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洁义务,致使建筑物外立面污迹明显、严重变色,损害城市容貌的;(二)未经规划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色调、造型或者设计风格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