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又不自行拆除的;

(三)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或者设置方案、设置规范要求的;

(四)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设置人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的。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