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二)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又不自行拆除的;(三)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专项规划、详细规划或者设置方案、设置规范要求的;(四)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设置人未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排除的。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