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备案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合格文件的;

(二)户外广告破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的。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