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户外广告设置和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区设置楼(屋)顶广告、大型立柱广告的,由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每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