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商务办公、商业经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没有预留牌匾标识的安装位置的,由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