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建筑物外立面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清洁:

(一)玻璃类墙体,至少每一年清洗一次;

(二)装饰板类墙体,至少每二年清洗一次;

(三)沙石、瓷砖类墙体,至少每三年清洗一次;

(四)普通涂料类墙体,至少每五年粉刷一次;高性能涂料类墙体,根据涂料性能和使用状况确定粉刷期限。

建筑物外立面残损、脱落或者有明显污迹的,应当及时修补、清洗、粉刷。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