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由建筑物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管理使用人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共同所有或者使用的,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共同负责。城市公共设施保持整洁,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