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设置人取得设置许可后方可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数量、材质等要求进行设计,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按照设计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二)按照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和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设置,不得影响公共安全;

(三)选用节约能源、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

(四)取得设置许可三个月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的,设置许可自行失效。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