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期限不超过五年,大型户外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六年。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需要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设置的决定。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续设置许可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后二十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满后二日内自行拆除。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