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规范,审核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设置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不同意设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