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充气物、彩旗、条幅、实物模型等户外广告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交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文件。设置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材料。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不得要求设置人提供。

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