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占用人行道、绿地或者利用行道树的;

(三)利用危房、违法建筑物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区禁止设置楼(屋)顶广告、大型立柱广告。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无障碍设施使用;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不得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