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占用、损毁、撤除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