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车辆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驶离、处置或者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将车辆拖移至指定的场所存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公示被拖移车辆信息,车辆所有人应当及时认领处置。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