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在文化、体育、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公园、广场、街区等开敞空间配置公共环境艺术品。

下列场所应当配置公共环境艺术品:

(一)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文化、体育等公共建筑;

(二)占地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和广场;

(三)机场、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场站;

(四)其他适宜配置公共环境艺术品的场所。

前款规定建设项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明示公共环境艺术品配置要求。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