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公园、广场应当保持生态优美、环境整洁、功能完善、设施安全。

公众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的管理规定,举止文明,爱护花草树木和各类设施设备,不得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和妨碍社会秩序管理的行为。

除养护、施工或者执行公务外,未经管理人同意,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不得进入公园、广场的休闲、健身区域。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