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精致城市建设条例/第三章 精心建设与精细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街巷施划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明确停车时段。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在建筑退让红线公共区域施划停车泊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街巷和建筑退让红线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撤除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