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状况,在城市道路、街巷施划停车泊位,设置交通标志,明确停车时段。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在建筑退让红线公共区域施划停车泊位。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街巷和建筑退让红线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撤除停车泊位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