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毁、哄抢、侵占通信基础设施;

(二)擅自切断或者中断通信基础设施的电源线、电源;

(三)擅自接入通信基础设施的供电系统取电;

(四)涂改、移动、拆除、遮挡或者损毁通信基础设施警示标识;

(五)阻挠、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对通信基础设施进行维护或者维修;

(六)其他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