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通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