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通信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设置通信基础设施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了解情况,并可以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