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通信基础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通信基础设施安全,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