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安全保护以及监督管理等,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通信服务的通信设备、通信线路、配套设施以及国家和省通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电缆、微波设备、卫星通信设备、机房、基站(含室内外分布系统)、铁塔、管道、杆路、交接箱和供电设备等。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