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支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促进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