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提供服务的;

(二)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

(三)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停止线路运营、部分路段运营,或者经批准停止运营但未向社会公告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