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安全保护区内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进行日常巡查的;

(二)未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的;

(三)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四)未落实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