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轨道交通建设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的;

(二)轨道交通建设期间未履行工程管理、文物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相关职责的;

(三)未对轨道交通沿线建筑物、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设施进行调查和监测,造成损失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