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列车运行计划,报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并通过报纸、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告。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列车运行计划排班发车,并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换乘指示和候车信息。

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行车时间的,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或者媒体等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

列车运行中,应当在车厢内通过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播报站名。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