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规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有序、规范运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

(二)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

(三)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四)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引导标识,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

(五)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

(六)保持售票、检票、自动扶梯、空调等设施正常运转;

(七)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安排工作人员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八)使用安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护乘客隐私;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