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六条有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规划进行。轨道交通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符合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管线、文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保护规定。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