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使用地下、地上空间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地上空间的,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安全,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