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研究和宣传教育,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提高全社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