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保护经费:

(一)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二)政府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所获得的事业性、经营性收入;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其他合法来源资金。

保护经费用于本条例保护对象的规划、保护与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