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保护经费:(一)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二)政府利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保护对象所获得的事业性、经营性收入;(三)社会各界的捐赠;(四)其他合法来源资金。保护经费用于本条例保护对象的规划、保护与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